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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宇宙首先是升级版互联网
发布时间:2022-02-23 17:04:05 TAGS:

作者:中联科创特约嘉宾尹智

在讨论元宇宙版权问题时,请记住元宇宙首先是升级版互联网 —— 好文章!总算看到一些不是上来先引用一段元宇宙定义,起源,而是跨界深入思考的文章了。


个人觉得,元宇宙里大量版权著作权创作权的问题,应该大量借鉴目前互联网管理的做法,比如,文章里提的 元宇宙里虚拟形象的表演是否有表演者权?我觉得这基本等同于现在表演者在互联网上的表演视频的性质。昨天我一篇东西分析过,AI/虚拟形象,是不具备自我意识的,只能被认为是其拥有者/运营者的附属财产。这样,元宇宙里的虚拟形象的表演,不管是不是自动的(虚拟形象没有自我意识,却是可以自动表演的),其权益都是属于它们的所有者的。

当然,责任也是,如果这个虚拟形象大量盗用了其他实体/虚拟形象的内容,创意,形象,其拥有者也可能会受到盗版的指控。同样的道理,用任何元宇宙工具,技术形成的作品,原则上跟目前用互联网工具科技制造的作品性质一样。这些创作目前看只是工具形式上技术上的差别。当然,AR/VR/MR会带来更多新形式和新问题(比如一个作品一半是我的现实,一半是你做的虚拟),这对确定最后的著作权提出了新挑战,我估计共享著作权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。 —— 仅代表尹智个人观点 Ken's personal VIEW ON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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