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杀熟”还是“养熟” ?——又看到对大数据“杀熟”的讨论,网上基本就是两派说法,一是反对,对大数据杀熟深恶痛绝,建议赶尽杀绝;一是认为这是正常市场行为,如有不妥市场自然会予以调节,加以淘汰。
如果所有利用高科技获得竞争优势都有罪,那是不是所有运动员参加比赛都得穿一样的鞋,都只能用一样的科技手段进行训练和康复? 赛车比赛所有车队都只能用一种车?
个人觉得,大数据杀熟这种科技借力,由于不太涉及国家安全和系统性风险,一般可以从两个原则来判断:第一,是否利用了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,也就是说,这个企业用大数据杀熟,客户知道了,因为其在某方面的垄断性地位,也没办法转投其他企业获得同样的产品和服务,比如苹果app收的过路费就有点这个意思,大家是敢怒敢言但也没办法; 第二,是否有侵犯客户个人数据隐私,滥用客户数据的问题,这个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地方,几乎没有企业敢说自己在“杀熟”上使用的大数据都获得了客户的同意。
一条业务数据很多情况下,是企业,个人,合作方等一起构成的,含有第一方,第二方和第三方数据的数据,这类数据就极难清晰界定其所有权。尽管复杂,个人认为,未来的解决之道还是要获得数据涉及主体的同意。绝大多数个人并非不愿意企业使用其数据,而是不愿意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占自己便宜,如果企业用个人数据可以提升服务,进行针对性营销,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(并非所有客户都只追求低价),或者提供一些些个人奖励,很多人是会同意自己的数据被采集使用的。 —— 仅代表尹智个人观点 Ken's personal view only